新修订《体育法》学校责任适用困境与破解
新修订《体育法》第 111 条的设置使违反《体育法》第三章中刚性规范的学校责任得以确立,但进行综合检视可以发现,学校责任的实现仍面临着来自执法活动启动机制、责令改正执法机制、改正行为检验机制等方面的困境.学校责任具备来自体育、教育、未成年人保护 3个方面的复合法理基础,而多元主体通过柔性与灵活性的法治实施可以将具体法理作用于复杂的执法实践中,辅助学校责任条款的功能实现.因此,应通过创新推动软法硬法协同治理破解学校责任适用困境,构建基于"责令改正"法律属性的协同治理模式,围绕执法开端、执法裁量、执法预后等环节建立能够对硬法内涵充分阐释的软法规范体系,并以多元共治为理念完善综合治理体系.
体育法、学校体育、学校责任、责令改正、软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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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9C28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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