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体育法》中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制度构建
频发的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是我国学校体育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转移风险的保险机制理应对此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受害人的危险保障需求与保险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空缺.新修订《体育法》第 33条虽从宏观上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但对其微观面的构成内容并未作出任何规定.研究认为,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制度构建应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在保险模式上,需确立强制险的合同订立方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学校、个人为辅的保费负担机制;二是在规则设计上,采取团体保险的承保方式,明确同意规则不应适用,扩大解释保险责任的时间、空间范围,并确立医疗、伤残与死亡二分法的赔付规则.
体育法、体育意外伤害保险、自甘风险、强制保险、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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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87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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