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下的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文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由于其他参加者被免责,活动组织者成为唯一责任人,其责任形态从补充责任前移为直接责任,追偿权亦随之消失.法院常常判决活动组织者承担全部损失或者与受害人分担全部损失,导致活动组织者实际上充当了其他参加者的替代承担主体.活动组织者是文体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即便不能享受自甘风险免责之红利,也不应因该规则而受到更不利影响.为此在确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时,应将其他参加者和受害人的过失占比均纳入考量,即适用"绝对比较过失"的衡量方法,如此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相应补充责任"的应有内涵.
体育法、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绝对比较过失、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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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109-01
2022-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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