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平衡
从法理角度将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的应然权利定位于运动员发展权,具体包括自主开发权、品牌经营权、活动收益权和权利救济权.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的实然权力指向体育公共行政权.权利与权力冲突表现为自主开发权与行政许可权、品牌经营权与竞赛管理权、活动收益权与利益分配权、纪律处罚权与权利救济权4个方面.冲突的实质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冲突的成因体现在体育产业、体育法治及运动员权利意识3个层面.借鉴法治国家的比例原则,提出4点可能的平衡路径:立法层面,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从体育立法上设计权利与权力的相对平衡;执法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指引,从执法上实现权利与权力运行的具体平衡;司法层面,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提供多元救济机制;守法层面,双方亟需树立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体育法、体育明星、商业开发、权利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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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省哲学社科一般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2022-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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