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软法性条款"研究
在《体育法》的条款建构中,软法性条款占40.13%,半软法性条款占37.65%,远超软法性条款和半软法性条款在其他法律中的平均占比.究其原因,这与新型体育权的高度自觉性和立法者"人为性缺陷"密切关联.在《体育法》的运行实践中,软法性条款并非真的"软",而是通过独特的"自发机制型""政策辅助型""权力主导型"实施机制来获得运行.事实上,在《体育法》的运行过程中,由"软法"所衍生出的软法性条款或半软法性条款,是一种建立在"软法"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在治理过程中,它会贴近"民意",并且以动员、宣传和鼓励为主要手段,从而实现法律的"软性着陆".而建立在硬法性条款基础上的"硬法治理",则是一种传统的治理模式,多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治理过程中力求凸显"国家法"的唯一权威性,并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从而实现法律的"硬性着陆".显然,"软法治理"与"硬法治理"模式存在着效力的互补性.因此,不管是软法性条款,还是硬法性条款,都应成为《体育法》中的重要因子,两者缺一不可."软硬混治"应成为新时代语境下《体育法》未来发展趋势.
体育法、混合型法治、软法性条款、硬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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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0M680833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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