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116.2016.06.01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度的建构
通过分析当前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度建设的现状,提出建议:首先,建构从单一的行政化主体模式走向多元主体模式的问责主体制度,同时建构从一元负责制走向二元负责制问责的客体制度.其次,建构公共体育服务问责标准与内容,要以原则化与具体化相结合明确问责范围,进而细分为民事、行政与刑事3类责任.最后,应建构公共体育服务问责程序,从问责的提起、受理、事项的调查、处理决定与申诉4个标志性环节出发,针对性地设计各个阶段的程序内容,建构我国特色的"公共体育服务问责"程序.
体育管理、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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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15C020;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YBA346;三明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Y12019
2016-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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