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116.2016.02.015
作为基本权利的体育权及其双重性质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体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但论证往往缺乏规范基础,且通常选择“义务反推权利”和“未列举宪法权利”的理论路径亦值得商榷。体育权应当是宪法已列举的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双重性质”学说对建构、分析宪法上的体育权很有意义。作为基本权利的体育权兼具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以及防御权、受益权、客观价值秩序3大功能,与实践相结合,既有利于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亦有助于国家在体育领域的依宪治理。
体育法、体育权、基本权利、双重性质、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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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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