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116.2013.04.006
美国四大联盟职业球员合同及其相关制度研究
对四大联盟劳资协议及其特点、标准球员合同的内容进行研究,结果认为球员和俱乐部是合同主体;球员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球员薪资、球员福利、球员保障、球员身体状况、推广活动、禁止活动、球员商事人格权使用、球员不当行为与纪律处罚、纠纷解决、责任放弃等;球员合同中收入分享、最低工资、福利等条款的规定,为球员权利提供了保障,与普通劳动合同不同,合同中大量条款对球员权利进行限制,如人格权商用、禁止参加危险活动、身体状况、兴奋剂检测、良好行为与纪律处罚约束、选秀制度、合同解除约束、责任放弃等。这些约束涉及对球员隐私权、形象权、择业权的限制,从法律角度看,通过劳资谈判达成的这些限制性协议可根据非法定劳动豁免免除反垄断审查,同时这也是球员远超一般劳动者的高薪、完善的福利之下的代价。
体育管理、职业联盟、劳资协议、劳动合同、反垄断、美国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美国四大联盟职业运动员合同及其相关制度研究》1613SS11021;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资助。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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