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非营利性健身场所伤害风险的处理

引用
处理非营利性健身场所的伤害事故纠纷时,应当以社会利益为核心、以完善体育环境为取向,制定制度、解释法律.其间发生的一般伤害事故,作为个体生活中的自然风险,应主要由个人承担;个人无力承担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国家承担紧急救助义务.不宜让管理者和所有人等承担安保义务或公平责任,如果他们没有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有效防范伤害风险,应当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安全监管制度;同时,应当注意落实对生产商的责任追究,提高其责任能力,强化其注意义务.

体育法、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承担、安全监管

G80-05(体育理论)

201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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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刊

1006-7116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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