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校体育性别歧视的司法规制探析
在美国,由政府资助的学校所开展的体育运动禁止性别歧视,主要法律依据是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9章.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将所涉体育项目区分为身体对抗性运动和非身体对抗性运动.在一所公立学校,对于对抗性运动,学校只有男队或女队时,一般不允许异性参加.对于非对抗性运动,学校只有男队时,允许女性参加男队,只有女队,则一般不允许男性参加女队.同时有男女运动队时,男女运动员应该享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美国追求学校体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是在承认男女客观存在的生理差别基础上,摒弃基于生理差别特别是社会性别而形成的偏见,使得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并最终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体育法、性别歧视、司法规制、学校体育、美国
G80-05(体育理论)
201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