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116.2007.05.008
我国体育仲裁体系归属的立法体例研究
《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予以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其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体育仲裁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已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的体育仲裁不能纳入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分析基础上,认为强制性并不是体育仲裁的特性,体育仲裁符合一般仲裁的基本属性,主张将体育仲裁统一到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体育仲裁法》.
体育法、体育仲裁、体系归属、立法体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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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07-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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