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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引用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

D922.67;F206;TM614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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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

1003-0417

11-1660/TK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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