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207.2014.06.009
论职业球员合同解除的体育性正当理由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国际足联、职业球员、合同解除、体育性正当理由
G80-05(体育理论)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TY031。
2015-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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