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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207.2013.02.002

法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刍议

引用
不同于其他西欧国家,法国在体育管理上和中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同样注重成文法的制定,鼓励行业自律但是也强调行政管理,在体育协会之上建立全国性的协调所有体育项目的管理机构——法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NOSF).法国体育争议解决的制度建设也遵循这一逻辑,任何争议先通过体育协会内置的争议解决途径,然后由CNOSF设置的外部机构进行仲裁或调解,最后是通过行政法院程序.该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保证了体育行业内的救济途径与已存的司法体系间的很好衔接,维护了整个制度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法国体育争议解决体系的现状、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正在建设中的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法国、体育管理、体育争议、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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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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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研

1006-1207

31-1194/G8

34

20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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