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1207.2013.02.001

中国体育法制之殇

引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主导的体育法制体系,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体育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体育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导致体育的法概念缺失,以致体育法律主体之间边际关系模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具有体育基本法的基本特征,但它的浓厚行政法色彩,体现了权力本位(管理本位)的立法思想倾向,希望在修法时回归权利本位;作为最具体育自治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及机构建设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令人遗憾和无奈;学校体育法制并没有成为学校体育问题的有效依据;现有体育法制体系不能保障相关体育权利等.这些基本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体育法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体育法制、体育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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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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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研

1006-1207

31-1194/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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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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