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行业自治与法治的反思性合作--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中心
在法治与体育行业自治关系的研究上,“介入说”和“自治说”以及积极性合作式路径都缺少反思性思维,忽视了这些路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影响。反思性合作受启于反思法理论和“合作治理”理论,是对二者的吸收与超越。在中国语境下,法治与体育行业自治应该建立在一种反思性合作关系之上。据此,反思性思维将主导合作关系,间接性合作将成为主导的合作路向,在此基础上构建具体的反思性合作制度。既可通过自治来实现合作,还可以通过设定用尽内部救济原则、法院的有限度介入和内部救济司法化等方面的间接规制来实现合作。中国足球协会在机构建制和制度建制方面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内部的分工自治,但存在与政府的依赖性合作、行业自治被压缩与变形、绝对拒斥与司法权的合作、内部救济司法化建制不力等问题。对此,问题的具体解决思路应以反思性合作思维来设计。
法治体育、行业自治、反思性合作、中国足协
36
G80-05(体育理论)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2014M561278。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