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埋伏营销特别立法的类型化研究
埋伏营销可分为联系性埋伏营销和侵入性埋伏营销.根据各国法律中所规制的埋伏营销的范围,可将反埋伏营销特别立法分为仅保护大赛标志型立法、广泛规制联系性埋伏营销型立法以及全面规制型立法.因为,各国反埋伏营销法的规制范围不同,司法中对埋伏营销行为的处理结果也不同.立法和司法中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对反埋伏营销立法所涉及的利益进行权衡的结果不同.反埋伏营销立法会产生有限制公民言论自由、贸易自由、财产权等对基本人权的影响,这些基本人权只有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才有限制的正当性.因此,我国2022年冬奥会期间实施的反埋伏营销措施应以合理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为基础.
埋伏营销、特别立法、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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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FX076;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4MY05
2016-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5-3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