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协会内部治理的法治度评估--以中国足协争端解决机制为样本的实证考察
中国体育行业是“总会‐协会或团体‐个体”三位一体的组织结构,协会是促进体育行业法治的中坚力量,其内部治理的法治状态表征了我国体育法治的程度、问题和演进方向。中国足协是适当的样本,它建立起了“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分工合作模式,司法职能的相对独立化使其内部治理彰显出法治精神,但作为足协司法机构的仲裁委员会仍属内设机构,且对足协行政机构负责,法治化不彻底。治标方案是在足协内部改良司法职能的独立性;治本方略则是推动协会内部司法职能的彻底外化,设置统一的体育仲裁机制,实现体育行业总体上的司法职能独立化、专业化和权威化。样本考察显示,中国体育法治在途中。
体育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内部治理、体育仲裁、体育法治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YBA139。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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