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77X.2014.12.010
论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实体性公共秩序
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的体育仲裁裁决,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实践表明,获得法院支持的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上诉理由,必须是在瑞士得到广泛认可的重大法律原则,兴奋剂禁赛处罚不会违反经济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庭审时需引用特定法条和先例,并举证说明具体案件违反公共秩序的方式,才可能推翻既判裁决。体育纪律处罚争议是上诉的主要类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考虑处罚是否存在一般替代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运动员和体育组织间是否存在不平等地位,以及体育价值博弈关系等因素,才能做出裁决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与否的判断。中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制,人民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应坚持有限审查原则。
体育仲裁、实体性公共秩序、体育纪律处罚、中国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CFX076。
2015-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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