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77X.2012.07.010
论兴奋剂案件中过错程度的证明
当样本检测呈阳性后,运动员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体内的以及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谨慎义务.对象认识的错误、第三人过错、丧失行为能力、食用受污染的公共食品等都可成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理由.运动员可以因为对医生合理的信赖、尽了善意的努力、年青和缺乏经验、诚实、情况紧急等原因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过错程度认定的判例有利于增强反兴奋剂斗争的效果,但其过于谨慎的做法容易引发不公平裁判且导致判例的指引作用减弱.建议国际体育仲裁院将“成本效益”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缩小可供选择的营养品范围,继续扩充WADC的细则,明示运动员的行为标准.
过错程度、兴奋剂、案件、体育仲裁
32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CFX076;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1B239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1-7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