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77X.2011.01.007
体育纠纷救济法治化方案论纲
无救济即无法治,无法治化的救济即无法治化的体育.我国现行体育救济机制虽在法理上包括行业内和行业外两大救济类型,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行业外救济不足、行业内救济独大的跛足效应.为实现体育救济的法治化,应重建自力救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三位一体的均衡化的体育治理体系,在补善各别救济机制的前提之上实现它们之间法治化的分工与合作,无为而治的救济体制才是体育法治化的上善之境.法治化不是格式化,中国问题应得到中国式解决,内生型的法治化道路才是重振中华体育辉煌伟业的对治方案.
体育法治、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接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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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CLS-D1040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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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