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29.2022.10.024
运动式治理为何"用而不废"——论作为一种治理工具的运动式治理
运动式治理与常规化治理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相反,运动式治理在当下更接近于一种技术化、针对某种特定任务的治理工具.运动式治理包含三重机制:一是触发机制,即压力型体制将中央(或上级)的要求与目标传导至地方(或下级),进而改变了地方(下级)政府的注意力分配结构并产生了一种"速效逻辑";二是运行机制,即运动式治理围绕着定向资源动员而展开,它仰赖于高层权力再分配与集权的组织保障,也需要通过准军事化话语来营造适宜的"氛围",但其对于民意的需求相对较弱;三是维持机制,尽管运动式治理存在局限,但一方面运动式治理确实能够在资源不足的前提下短时间内对清除"存量"产生明显效果,另一方面又能够在压力型体制下助力地方政府回应内外压力.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运动式治理在"去存量"方面具有适用性,且符合中国当前的国家治理环境,因此它不会被轻易摒弃.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与常规化治理等工具通过相互配合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构成我国多元化的国家治理工具集合.
运动式治理、常规化治理、治理工具、地方政府、国家治理
D693.62;F270;G206.3
上海市哲社规划青年项目2017EZZ001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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