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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2229.2022.04.028

从"江歌案"看《民法典》的司法适用及其争议——兼与本案相关论点商榷

引用
在"江歌案"中,被告因与受害人结成危险共同体及引入危险的在先行为,负有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若干行为义务,其对义务的违反具有违法性与过错.在因果关系判定上,可适当放宽要求,采用"若无则不的高度概率"标准.在赔偿层面,被告仅负部分赔偿责任,依据是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法政策上,尚可考虑其负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被告事后对原告有不当言论,宜另行评价;"江歌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进一步提高空间.除过错侵权规则外,原告还可依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规则请求补偿损失,此时,应回归无因管理规则探寻可补偿损失的标准.

交往安全义务、间接侵权、数人侵权、见义勇为、无因管理

D923;F120;R-05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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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229

31-1208/C

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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