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29.2020.11.009
个人信息限制处理权的制度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44条之修改建议
数据的广泛关联、跨行业融合和深度挖掘推动网络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数据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并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国家的战略资源.但是,在没有真正分享数字革命带来的技术红利时,社会公众就被裹挟进了数据挖掘和利用产生的巨大风险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现行的知情—同意原则、删除权、更正权等制度之间存在”权利缝隙”,导致个人信息权利类型与数据所面临的风险隐患未能完全匹配.创设新的个人信息权利类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数据保护法律的当前要务.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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