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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特别法人”的特殊意义及其不周延性

引用
应该说,以“特别法人”为章节标题规定在《民法典》中,是我国立法的创设,是一种“特别立法例”,之前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从来没有如此规定过.其具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及实践意义,应当予以特别的肯定,其特殊意义和进步表现可以从以下方面解读.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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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229

31-1208/C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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