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2229.2017.11.013

宪法惯例与自治规范的二元界分——论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定位

引用
党内法规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如果忽视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必然是与现实脱节的.然而,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学界对于这一基本问题至今莫衷一是,现有的党规是法律说、法与政策说、软法说均存在一定的缺漏.为了准确、合理地对党内法规进行定位,应当根据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同,将党内法规区分为调整领导、执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与调整党自身运行行为的党内法规两种类别.调整领导、执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一般属于宪法惯例,而调整党自身运行行为的党内法规则属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对党内法规的这一定位,既能够合理地解释部分党内法规作为国家机关运行依据的现象,又能够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不至于陷入将党内法规与法律混同的理论误区.

党内法规、法治体系、定位、宪法惯例、自治规范

D9 ;D92

2018-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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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229

31-1208/C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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