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29.2015.07.018
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及其实现次序
参照国际上认同度较高的法治标准和现代公认的法治国家的实际情形,我们可以构建出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并从中提炼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核心标准,即法律来源的民主性;法律对权力约束的有效性;法律对人权保护的有效性.以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为对照,用法治的三条核心标准来衡量,我们可以对各类非法治社会、前现代的法治社会、准法治社会或半法治社会等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其与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差距.由非法治社会、前法治社会、半法治社会或准法治社会向理想的法治社会过渡,并没有固定的路线,但大体上要经过若干历史阶梯或逻辑环节.对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核心标准、类型区分和实现次序的梳理,可以为评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水平和确定近期、长远的目标提供参照.
法治、准法治模式、民主、人权
D92;I20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