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29.2015.01.005
依宪执政与价值观的解释性转换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大亮点在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这里,共同性与合理性实际上被视为宪法秩序的本质.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为国家的整体框架;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正当性,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而要夯实宪法作为基本共识和根本规范的实质内容,就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价值观讨论,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背景下,“问题”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义”的探讨也无从回避.因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化操作无法形成价值体系上的基本共识.没有这种共识,顶层设计就无法做,宪法实施也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依宪执政、价值观、解释、宪法秩序、基本共识、顶层设计、法律意识形态、最大公约数、中共中央、整体框架、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行动纲领、宪法实施、四中全会、实质内容、深化改革、设计背景、人民意志、民主程序
D92;D62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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