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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566.2020.03.023

网络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

引用
网络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关乎电子合同成立时点的判断,对于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学术界存在“要约说”“要约邀请说”和“依不同情况区分说”等不同观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电商平台大多以格式条款约定商品展示页面为要约邀请.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宜将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认定为“要约”:经营者将商品图片、价款、数量等详细信息展示于互联网之上并通过设置电子程序使当事人得以“自助”购买商品,应认定为“公众要约”;在商家可精准掌握商品库存及标售价格的情况下不应将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消费者,如此才能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

网络购物、商品信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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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8(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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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1009-6566

62-51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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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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