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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566.2018.04.018

对我国《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禁止制度的反思

引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将纵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纳入规制范畴,但对规制原则却并未指明.主流观点和国家发改委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但鉴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复杂性及我国并不成熟的反垄断执法现状,采用"合理原则"或为更优选择.一方面,合理原则在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应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并能更好契合《反垄断法》整体立法逻辑;另一方面,既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与国外成功实践经验,也说明采取合理原则符合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趋势.为此,需改变现行《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暧昧态度,明确采用合理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予以规制,以解决当前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的两难困境.

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禁止制度、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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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0(劳动经济)

2018-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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