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566.2018.03.017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从《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角度看
外来物种入侵早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文被称作“绿色原则”.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这部社会百科全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的决心,也对后期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本文以我国《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纳入为契机,分析了在“绿色原则”的角度下,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种主要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后期的立法建议.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完善我国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保障机制,另外也需要建立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技术支持体系.
外来物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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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9(民法)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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