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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566.2017.04.015

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研究

引用
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可是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却发现《条例》 中对于过程性政府信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概念也没有明确界定.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也在理论学界引起很多争论.本文试图在厘清过程性信息相关概念以及不公开法定情形的基础之上,就如何界定该类信息和公开时的限制条件,以及该类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梳理.

过程性、政府信息、基本原则

D922.112(中国法律)

2017-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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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1009-6566

62-5123/D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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