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566.2017.03.021
规制失当、 认知纠偏与困境破解——后《刑法修正案(九)》 时期的行贿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 及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将惩治行贿与惩治受贿放在同等位置的做法,严重脱离了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程度的现状,悖反了民众对行、 受贿犯罪的通常认知与正当情感,难以置贿赂双方于囚徒困境,无助于贿赂案件的侦破,且会导致轻刑段两罪量刑的不平衡等问题.应该对行贿罪的特别坦白情节进行从宽掌握,对犯罪较轻的行贿人采取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的方式,即减少监禁刑的适用以节约社会资源,并适时对轻刑段的行贿罪量刑进行修改,以平衡与受贿罪的量刑.
行贿罪、特别坦白制度、量刑弊端、规制
D924.393(中国法律)
2017-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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