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566.2016.03.023
滥用银行卡行为的刑法规制
在滥用银行卡犯罪的刑法适用上,必须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并明确相似罪名的界限。在存款的占有判断中,刑法应以行为人对他人钱款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根据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 ATM机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时,其业务已脱离“中立行为”的范畴,而构成可罚的共犯行为。在滥用本人银行卡中,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的,应构成侵占罪;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或者擅自挂失提取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应构成诈骗罪。在滥用他人银行卡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卡并使用的,应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卡内钱款的意思,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卡、法律关系、滥用、刑法适用
D922.281(中国法律)
上海市教委085专项资金资助,系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度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理研究”项目编号2016-4-006阶段性成果。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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