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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566.2003.02.013

法官的权力限度

引用
司法改革应围绕法官的权力限度而展开.诉讼的公正和法律家的特性要求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法官应把主导诉讼进程的权力交给控辩双方行使.全面参与模式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理想模式,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确立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理想格局.

权力、限度、法律家

F915.1

200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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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1009-6566

62-5123/D

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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