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590.2022.02.010
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而且将此罪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网络空间,是一种类推解释,有不当扩刑事处罚范围的嫌疑;二是将编造、故意传播一般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罪刑不均衡.鉴于此,有必要对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进行重新思考.一是从刑事规制内容的层面,公共利益是公民享有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个人权利的基础,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规制的内容的合理性方面;二是从刑事规制路径的层面,既要结合现有的刑事立法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类型进行定罪处罚,也要及时完善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定.
网络谣言、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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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21
202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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