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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66/j.issn.0252-3116.2022.06.003

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与欧盟个人数据权利的比较分析: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引用
[目的/意义]比较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利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个人数据权利,为健全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体系和加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参考.[方法/过程]采用比较分析法与文本分析法,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权利内容3部分比较分析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与欧盟个人数据权利的异同,阐述我国个人信息权利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结果/结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与欧盟个人数据权利可分为显性个人权利、隐性个人权利两种类型,涉及15种具体权利.我国6种显性个人信息权利与8种隐性个人信息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欧盟个人数据权利中的合理因子,同时发扬了欧盟个人数据权利治理思想,解决了算法歧视、企业间个人信息利用冲突、个人信息删除与技术隔离冲突、逝者信息权益保护等问题,但在信息权利与信息自由、个人信息利用与知情同意、公开获取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

个人信息权利、个人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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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2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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