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6/j.issn.0252-3116.2018.08.002
我国著作权法为图书馆赋权的制度模式选择
[目的/意义]探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图书馆发挥职能的需要而对其赋权的立法模式选择.[方法/过程]首先,对现有研究进行简述,揭示其不足.其次,通过为图书馆特别赋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回顾,归纳得出著作权立法的逻辑是:维护公共利益是宗旨,保护私人利益是手段.再次,以美国著作权法案、澳大利亚著作权法和我国香港地区著作权法为例,分析将针对图书馆的特别赋权和原则性赋权予以分设的立法模式及其优点;以法国知识产权法、德国著作权法、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为例,分析将针对图书馆的特别赋权和原则性赋权予以整合的立法模式及其缺点.最后,分析数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发挥职能的制度需求,国际上最新的图书馆可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立法动态,以及几种著作权限制制度间的逻辑关系和国家的现实需求.[结果/结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该对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采取特别赋权与原则性赋权分设的立法模式,并提出著作权法图书馆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图书馆职能、制度模式、特别赋权、原则性赋权、三步检验原则、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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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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