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63/j.cnki.lj.2021.09.003
民办图书馆立法问题研究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使得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图书馆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具有了合法性.民办图书馆的设立对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永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公共图书馆法》对民办图书馆的规范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难以有效规范和促进民办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应该修改《公共图书馆法》,增加对民办图书馆遵循的基本原则,设立的主体、条件与程序,运行机制,扶持与保障,监督检查和退出与接管等内容的规范,以冀为我国民办图书馆的永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民办图书馆;社会力量;图书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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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司法部基金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8SFB2013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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