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以应对数据商的限制为视角
数字化与网络化的发展,在便利作品利用与传播的同时,也给合理使用带来了负面影响.数据商凭借优势地位,以许可协议与技术措施限制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除允许著作权人保留以外,均属于强制性规范.数据商与图书馆之间签订的限制或排除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无效,违反该条款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技术措施可区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法律仅有必要保护版权保护措施,图书馆可基于合理使用目的规避技术措施,而数据商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图书馆、合理使用、合同、技术措施、数据商
D923;G25;TP3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TQ002
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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