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高校图书管理工作中有关"偷书管理"问题的法律思考

引用
对盗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高校对学生享有自主管理权,但不得逾越法律自主创设罚款处分;公告"偷书"学生名单,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可在易生危害的阅览室安装摄像头,但必须注意透明化原则.

盗窃行为认定、罚款设定、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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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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