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管理工作中有关"偷书管理"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盗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高校对学生享有自主管理权,但不得逾越法律自主创设罚款处分;公告"偷书"学生名单,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可在易生危害的阅览室安装摄像头,但必须注意透明化原则.
盗窃行为认定、罚款设定、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
30
G25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9-142
盗窃行为认定、罚款设定、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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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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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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