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64/j.cnki.tsgjs.20210120
图书馆权利的受益权功能研究
图书馆所具有的基础性、公益性、公共性等特点决定了国家在图书馆权利保障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图书馆自由权层面所具有的防御权功能需要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而图书馆权利平等权层面所具有的受益权属性则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履行给付义务.基于国内图书馆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以及图书馆权利自身所具有的积极权利属性可知,受益权功能是图书馆权利的主体性功能,其本质是为了改善图书馆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缩小因经济发展不均衡带来的数字鸿沟,进而实现社会实质平等.图书馆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内容比较丰富,包括国家予以物质经济、基础设施、技术、服务规范、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现有关于图书馆的立法内容多是对国家给付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具有政策导向性和指导性,需要下一级立法予以更进一步的具化和细化,从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图书馆权利、受益权功能、国家给付义务
G250(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课题图书馆权利保障中的国家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91016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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