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64/j.cnki.tsgjs.20201502
论信息网络时代下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配置——以深圳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为视角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第40条赋予了公共图书馆提供数字图书服务的法定职责,但是信息网络时代下与之相适应的合理使用权却未能依法配置.德国宪法学界提出的“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和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权利相互性理论”恰恰可以作为解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权配置冲突的理论根据.因此,为了解决著作权人与公共图书馆的权利冲突,我国需要修订《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适当扩张信息网络时代下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并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信息网络时代下公共图书馆馆藏资源利用指南》,明确公共图书馆“控制复制”和“控制传播”的技术标准;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并充分考量公共图书馆公益属性综合判定侵权责任.
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权、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权利相互性
G250.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3-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