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64/j.cnki.tsgjs.20201016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审视与重述
立法目的 与立法目的 条款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现行《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目的 条款偏离了其立法目的 应有的方向,将《公共图书馆法》定位为事业法或管理法;缺失了《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条款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公共图书馆法》应当凸显对公民图书馆权利的保障、对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行为的规范之立法目的 ,因此其立法目的 条款应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图书馆权利及其他文化权益,规范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目的条款、图书馆权利、规范
G259.2(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本文系湖南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当行政行为的国家监察监督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17YBA041
202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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