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图书馆例外规则
我国目前人格权的学理和实践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忽略了人格权的克减和限制,增加了社会规避成本,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个人信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但缺乏相应的例外条款.基于公益目的,图书馆等机构有获取、使用、披露、删除个人信息的现实需求.个人信息权例外规则的模糊性增加了图书馆等机构履行职能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图书馆等文化事业的发展.故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当通过立法对个人信息权附加相应的图书馆例外规则,实现个人信息权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
个人信息权、图书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G250;DF5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传统师徒观念与戏剧表演者权利冲突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A16001
2018-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