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法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公共图书馆构成的4个要素,即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社会教育”,其立身之本是“文献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扩展了举办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设置了准入条件,筑高了进入门槛;强化了全民阅读,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事业
G250.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70010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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