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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业者财产赋权保护研究

引用
随着大数据的兴起,数据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数据法律属性是数据作为客体予以财产赋权的前提,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隔以及国内外大数据交易的现状部诠释出数据的财产属性.数据权属问题是数据利用与流通的逻辑起点,传统单边保护信息主体的财产权理论框架与现有数据自由的价值理念和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产生抵牾,故立足劳动正当论,数据所有权应赋予数据产业者.鉴于数据构造的复杂性以及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数据产业者财产赋权保护应采用物权加知识产权双重保护模式.

数据、财产属性、数据产业者、物权与知识产权

G252(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生权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16SFB2001;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兴权利的基本问题研究”,项目16JJD820031的阶段性成果

2018-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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