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的公共图书馆办馆主体更符合中国国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体会
长期的单一办馆主体理念,制约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公共文化阅读城乡不平等现象的实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办馆主体的多元化.公共图书馆办馆主体多元化体制更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平等化目标的实现,能从根本上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公共阅读的需求.正确理解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多元化理念,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多种保障性制度和政策设计,有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跨越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办馆主体、地方政府、社会力量
G259.20(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8-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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