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著作权管理制度立法创新研究
与私人拥有的著作权相比,政府信息著作权的主体、客体、权利行使和经济补偿等都有明显的特殊性,这是制定政府信息著作权保护政策必须考量的因素。欧盟、英国、美国等对政府信息著作权分别有不同的立法。我国政府信息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立法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明晰享有著作权的政府信息类型,合理界定政府信息著作权的归属,完善政府信息著作权的转移规范,健全反政府信息著作权垄断制度,确立政府信息著作权的补偿政策。
政府信息、著作权、著作权法、利益平衡
G250(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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