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25X.2009.09.005
图书馆法私法属性论质疑——兼与郑敬蓉女士商榷
2008年以来,郑敬蓉老师连续发表了4篇论文,探讨了我国图书馆法应具有的私法属性.但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质疑,通过考察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主要内容可知,图书馆法的主导性规范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的设置、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运作、监督、管辖、经费来源以及人员的任用资格等内容.因此.图书馆法乃行政法之一类--行政组织法,当具公法属性无疑.
图书馆法、法律属性、公法、私法
G251.3;DF36(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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